《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93
5.4.2儲配站站址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1)儲配站與周圍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5.4.3儲配站內防火間距、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道等應按國家現行標準執行。
5.4.7高壓儲氣罐工藝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2)高壓儲氣罐應設安全閥和壓力表;
(3)在頂部應設放散管;
(4)高壓儲氣罐應有防雷接地設施,其接地電阻應小于10Ω。
5.4.12壓縮機室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甲類生產廠房”設計的規定,其建筑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5.4.13儲配站供電系統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一級負荷”設計的規定。
5.5.3門站站址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1)門站與周圍建筑物的防火間距,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5.5.4門站的工藝設計及計量儀表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進、出站管道上應設置燃氣流量的指示及累計儀表、壓力的指示及自動記錄儀表和溫度的指示
儀表;
(3)進、出站管道上必須設置閥門;
(5)站內管道上應設安全保護及安全放散裝置,放散管應引至站外,放散管管口高度應高出門站建
筑物2m以上。
5.5.5門站內生產用房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甲類生產廠房”設計的規定,其建筑耐火等級不應低于
“二級”。
5.5.8門站建筑物室內電氣防爆等級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1區”設計的規定,站區內防雷等級應符合
國家現行標準“第二類”設計的規定。
5.6.2調壓裝置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調壓箱進口壓力不應大于0.4MPa;
(2)液化石油氣和相對密度大于1.0的燃氣調壓裝置不得設于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內。
5.6.3調壓站與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水平凈距應符合表5.6.3的規定。
調壓站與其他建筑物、構筑物水平凈距(m)
注:1.當調壓裝置露天設置時,則指距離裝置的邊緣。
2.當達不到上表凈距要求時,采取有效措施,可適當縮小凈距。
5.6.8調壓站(或調壓箱)的工藝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2)高壓燃氣調壓站室外進、出口管道上必須設置閥門;
(4)在調壓器燃氣出口處,應設防止燃氣出口壓力過高的安全保護裝置;
(5)各種安全放散裝置的放散管管口應高出調壓站屋檐1.5m以上。落地式調壓箱的安全放散管管
口距地面的高度不應小于4m;
注:清洗管道吹掃用的放散管、指揮器的放散管與安全水封放散管屬于同一工作壓力時,允許將它們連接在同一放
散管上。
(6)調壓站內調壓器及過濾器前后均應設置指示式壓力表。調壓器后應設置自動記錄式壓力儀表。
5.6.10地上式調壓站的建筑物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耐火等級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不低于“二級”設計的規定;
(2)調壓器室與毗連房間之間應用實體隔墻隔開,其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隔墻厚度不應小于24cm,且應兩面抹灰。
2)隔墻內不得設置煙道和通風設備。
3)隔墻有管道通過時,應采用填料箱密封或將墻洞用混凝土等材料填實。
4)調壓器的其他墻壁也不得設有煙道。
(3)調壓器室及其他有漏氣危險的房間,應采取自然通風措施,每小時換氣次數不應小于2次;
(4)調壓器室及其他有燃氣泄漏可能的房間電氣防爆等級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1區”設計的規定;
(5)調壓器室內的地坪應采用不會產生火花的材料;
(6)調壓器室應有泄壓措施,其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7)調壓器室的門、窗應向外開啟,窗應設防護欄和防護網;
(8)設于空曠地帶的調壓站及采用高架遙測天線的調壓站應單獨設置避雷裝置,其接地電阻值應小
于10Ω。
5.7.7地下燃氣管道與交流電力線接地體的凈距不應小于表5.7.7的規定。
地下燃氣管道與交流電力線接地體的凈距(m)